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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哪些問題?

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哪些問題?

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1.如果提起工傷賠償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沒有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的意見書,法院則不能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應提醒當事人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法院則應告知當事人可就工傷認定問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負責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比如法院、醫院、鑑定機構或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等等,均無權進行工傷認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如果認定工傷的機構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院也不應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

3.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傷情已經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據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則應當受理。至於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則不是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問題。如果被告方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工傷認定的程序不合法等問題,法院應告知被告方就該問題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加以解決。因為工傷認定問題屬於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進行中當事人一方提起了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的結果又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則應暫停民事訴訟的進行。待行政訴訟結案後,根據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比如,假若行政訴訟撤銷了工傷認定,則應終止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工傷認定,則應恢復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另外,假如當事人一方只在民事訴訟中對工傷認定問題提出異議,而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已經過期,或者法院的行政庭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訴訟,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則只能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審理民事訴訟,而不能指定或委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是否工傷重新認定,也不能委託或指定其他部門對是否工傷再進行認定,更不能自己對是否工傷問題進行判決或裁定。這是因為,民事審判不能越權審理行政審判的內容。

綜上所述,有些員工雖然在受傷之後開始向與鑑定有關的行政機關提出了救濟請求之後卻遭到拒絕的,此時員工表示不滿的基礎上是可以根據對方的行為要求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的,但是員工必須要意識到法院只有在符合訴訟條件的前提下才會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