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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如何定,有哪些規定

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如何定?有哪些規定?

隨着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工業用人比重不斷提升,用人比重提升的同時,工傷人數也在不斷加大,一旦發生工傷,相應的賠償問題就會接踵而來,對於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如何定?有哪些規定的問題?本站小編今天就來詳細闡述。

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如何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工傷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都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來計算的。而本人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詳述如下: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繳費工資顯然是對受傷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的,而對於受傷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並不影響其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時,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結算工傷待遇應以實際工資為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那麼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在計算工傷待遇時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也應該是一致的。但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或者經辦機構徵繳技術原因,用人單位沒有或沒能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少繳工傷保險費導致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是不爭的事實,對因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差額所致工傷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3、實際工資的範圍應當是包括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在內的勞動者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

4、用於計算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有“保底封頂”的規定。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職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至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數計算本人工資;尚未領取過工資的,按約定工資標準計算本人工資;關於工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

5、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則職工發生工傷時,以上三項補助金的計算標準按照月繳費工資作為計算標準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單位未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情況下,本人工資的標準又如何確定呢?

以上就是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如何定的問題的回答,如果在實際生活中遇到工傷賠償問題,作為受害人的我們在維權的時候應該詳細瞭解工傷待遇的法律規定,因為工傷種類複雜,司法機關處理的結果差異會導致賠償存在不同,因此要格外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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