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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是指哪部分工資?

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是指哪部分工資?

我們在現實的生活中,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就要有經濟來源。大多數人選擇工作來獲取工資。作為自己和家人的主要收入,從而進行生活。但工作中難免發生意外,對我們的身體和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那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是指哪部分工資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顯然是對受傷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的,而對於受傷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並不影響其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時,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結算工傷待遇應以實際工資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那麼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在計算工傷待遇時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也應該是一致的。但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或者經辦機構徵繳技術原因,用人單位沒有或沒能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少繳工傷保險費導致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是不爭的事實,對因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差額所致工傷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實際工資的範圍應當是包括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在內的勞動者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

四、用於計算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有“保底封頂”的規定。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職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至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數計算本人工資;尚未領取過工資的,按約定工資標準計算本人工資;關於工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

來進行工傷保險關於工資補償的主要依據。但在實際的生活中,勞動者的工資情況比較複雜,一種是高於地區平均工資的300%,按平均工資的300%來進行支付。一種是低於地區的60%,按地區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