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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2021年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江蘇省2021年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標準為5級傷殘14個月,6級傷殘補償12個月。其他患有職業病需要長期治療的勞動者,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標準為5級傷殘補助60個月,6級傷殘則補助48個月。標準為7級傷殘的,補助三年,8級傷殘則補助26個月,補助達到期限後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沒買工傷保險,工傷如何賠償的?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可能構成傷殘的,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最後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通常情況下,江蘇省工傷的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在單位工作的員工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出現事故後,需要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構成傷殘的,還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最後根據相關的鑑定情況,確定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