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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為了補償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勞動者,相關部門出台了工傷賠償標準以來作為賠償的依據。工傷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勞動者的家庭經濟負擔,同時也對於勞動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保障。那麼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滿18週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週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應該結合具體的傷亡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賠償標準都與傷亡程度相掛鈎。除此之外,對於不同的醫療費用也有着不同的賠償標準。本人的基本工資也是賠償的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