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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蘇省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2018年江蘇省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2021年江蘇省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省政府關於公佈江蘇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

(蘇政發〔2020〕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公佈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佈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全省徵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

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於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全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一類地區64000元/畝、二類地區55000元/畝、三類地區47000元/畝、四類地區40000元/畝。各地制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調整後的地區分類詳見全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地區分類表。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徵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徵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徵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徵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採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具體如下:全省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省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採煤塌陷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按照當地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和徵地面積的乘積計算。同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參照近年來徵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費用,合理確定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各項標準均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土地徵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則,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市場供需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向社會公佈。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期間,各地已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須按新公佈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齊差價。建設項目增加的費用納入項目概算。

二、切實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徵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嚴格執行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徵地範圍、徵地程序、徵地補償標準,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作規定的,按《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執行。

各地要認真做好新老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各地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發生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情況。在徵地批後實施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結餘部分納入縣(市、區)徵地補償調劑金賬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徵地補償調劑金賬户統籌補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將所轄縣(市、區)制定的執行標準統一上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佈實施。

附件:全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地區分類表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綜上,江蘇省的徵地補償標準額度是比較大的,更多的考慮了被徵收土地後居民的日常生活保障。這主要是由於江蘇省的經濟發展程度以及當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決定的。其他各省市的徵地標準也各有特色,要想更好的瞭解自己所在地的徵地標準可以去當地的相關部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