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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一、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關於工傷後的待遇的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治療期間,勞動者因不能參加工作,所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此期間勞動者仍享受原來的福利待遇,同時用人單位依法負責需要護理的勞動者所需的護理費用。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公出差、由於工作原因、上下班期間、搶救、救災期間產生的傷害,都可以判定為工傷,按照我國的工傷保險規定進行賠償。我國的用人單位也應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確保工傷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