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一、停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醫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二、工傷職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緻殘內退手續,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願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於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職工要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了,還是需要先進行認定,那麼才能知道是否屬於工傷事故,也就是確定之後該怎麼來處理。不過即使認定構成了工傷事故,也不代表受傷職工就能一直享受工傷待遇。從《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來看,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麼職工就會停止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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