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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再掛靠合理嗎?

一、孕期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再掛靠合理嗎?

孕期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再掛靠合理嗎?

題目中提到的情形是不合理的行為,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等為由,辭退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孕期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由於女職工在三期內屬於弱勢羣體,因此,我國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給予了特殊的保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話,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建議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訴求。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的?

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在員工懷孕期間,公司不能隨便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行為。公司由於自己的業務調整,不能再繼續聘用員工的,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員工的月工資和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