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試用期根據相關的規定,最長是不能夠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如果用人單位覺得勞動者不適合崗位或者是勞動者不願再繼續進行崗位的話,都是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對方就可以了,但是在試用期內也是不能夠違反相關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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