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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怎麼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怎麼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怎麼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公司可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1、試用期不合格;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4、給其他單位工作,嚴重影響本職工作,警告後不改正;

5、勞動合同無效。出現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違背真實意思等情況;

6、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若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注意按以下幾個步驟操作:

1、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基於客觀情況,而不是主觀意志,該客觀情況達到“重大變化”的程度,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客觀情況雖然發生重大變化,但勞動合同仍可以繼續履行的,不能適用此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比如變更工作崗位、期限、工資等等。

3、經協商後雙方不能達成一致。

4、用人單位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合同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滿半年不滿1年的視為1年,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或者存在法定可以依法解除的情形,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就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產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監察管理部門投訴或者人民法院起訴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