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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1年能申請工傷待遇嗎

隔了1年能申請工傷待遇嗎

隔了1年能申請工傷待遇嗎

可以的。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是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

另一種是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發生工傷一定要進行工傷鑑定,鑑定報告是申請工傷賠償的重要依據,做工傷鑑定一定要到正規的鑑定機構或者是指定的醫院做,如果在私立醫院或者是小診所,做出的鑑定報告是不合法,不可以最為賠償依據,如果對工傷賠償有意見的可以進行起訴處理。

標籤:工傷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