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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一、非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非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限內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就有義務回用人單位參加勞動。如果勞動者因身體健康問題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工作崗位,選擇其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勝任,説明勞動者履行合同已經不能,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裏所謂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完成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幫助勞動者提高勞動技能,使其適應用人單位工作的需要,也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如果用人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説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用人單位就職的能力,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故意提高工作強度和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及後果有哪些

符合以上三種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不能行使解除權。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程序,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還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這類勞動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我國的勞動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違法解除的,應積極地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損失,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標籤:過錯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