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一、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不能輕易的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將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懲罰。我們需要明白的是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之間的利益不存在衝突,是雙方的一種約束行為,同時也是保障在勞動期限裏可以完成法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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