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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之於工傷僅限於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代班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持,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