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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從事非本職工作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非從事本職工作,但卻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造成傷害的,也仍然可以構成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本職工作一般僅指根據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在用人單位從事職工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則是指由於工作上的原因從事某種活動,這裏的工作既包括本職工作,也包括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而這裏的“其他工作“必須是依據常理判斷與本職工作相關,並且主觀上是為了單位利益的工作。
因此,“本職工作”與《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原因“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的範圍寬於前者。
同時,由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從事非本職工作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