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
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三)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後,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四)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賠償案件中,時常發現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形,對於未經工傷認定,且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工傷有爭議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裁決,法院也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判決。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應中止審理,並告知當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在訴訟中,應以當事人未經工傷認定程序,且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給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對於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着重要影響。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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