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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代駕受傷能否要求工傷賠償

不能。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之一,在於受到事故傷害者必須是“職工”,對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假期代駕,對方只是以個人身份臨時僱用,並不是什麼“組織”或“個體工商户”,所以受傷的人僅僅是臨時被僱用,目的在於完成代駕的單一任務,而不屬於“職工”或專職、固定、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僱工”。因此,假期代駕受傷不能要求工傷賠償。但這屬於僱傭活動,可以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假期代駕受傷能否要求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