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與通姦的區別
同居和通姦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上的差異。
同居一般意味着男女雙方並未辦理婚姻登記序,並且他們一起在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如果雙方未婚並且長期居住在一起,法律並不禁止或也不提倡。但是,如果有配偶的一方與另一個人同居,或者知道另一個人有配偶仍與其同住,則法律禁止這種行為,甚至某些行為也可能違反法律,例如重婚罪,破壞軍人婚姻等。
通姦通常是指與第三者發生自願性關係的行為。其中,與有配偶的人同居或知道其有配偶仍然與他同住的行為屬於通姦。只是兩個人都是未婚,自願發生的性關係不能稱為通姦。
同居並不意味着重婚。重婚是一種非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與另一個人結婚,即一個人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婚姻關係。重婚是一種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同居關係處理原則不同:
第一種是簡單同居關係是指同居關係的雙方都是未婚男女。民法典並不鼓勵這種同居,但並未明確禁止。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生活的權利。這種同居關係的存在和解除不受到干涉或支持,由雙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構成事實婚姻的第二種同居關係。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均未按照“民法典”辦理結婚登記並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如果他們符合婚姻的實質要求,就會根據事實婚姻來對待。這種事實婚姻相當於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解除事實婚姻關係通常會受到訴訟。
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要求但尚未完成婚姻登記,則不予承認是事實婚姻。如果需要處理解除同居關係,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因財產分割而提起訴訟或者子女撫養費糾紛,法院應當受理該案件。但是,只有當雙方僅僅因為解除同居關係起訴時,法院不會受理此案。
第三種是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的,按照同居處理,通常不被視為重婚。如果需要解除這種關係,可以自行解除,或者向法院也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駁回。
第四種是配偶以婚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並以夫妻的名義與他同住,構成重婚罪,在起訴他的刑事責任時,對因為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宣佈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對重婚犯罪案件的起訴使受害者被賦予更多的救濟手段。此類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訴訟,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根據自訴程序處理。
沒有法律的婚姻登記的結合不受法律保護。雙方發生爭議後,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所有權只能根據各自的份額確定。知道某人有配偶並以配偶的名義與他同住的一方也構成重婚,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由於同居本身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一些情感相對穩定的夫妻在婚前生活在一起,這種行為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有一些配偶與第三方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同居,那麼自然與通姦沒有太大的區別。無論是同居還是通姦,都不違反我們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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