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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受傷後能否獲得工傷賠償

臨時僱傭的工人在工作崗位,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一般無法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一般情形是,受傷的工人以僱傭關係,主張僱主(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臨時工受傷後能否獲得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