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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需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需注意什麼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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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需注意事項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説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這裏特別要提出一個問題,就是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勞動者是否能夠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原勞動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勞動者因具備了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提出變更原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可以變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並且在原合同到期屆滿之時也不同意續簽的,雙方只能終止勞動關係,而不能變更原勞動合同。

員工入職公司之後需要與簽訂勞動合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的內容是不會進行改變的,如果由於特殊情況必須要改變的,需要與員工提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後進行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者增加合同的附加事項並進行重新的簽訂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