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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交給勞動者的問題

勞動合同未交給勞動者的問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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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交給勞動者

按照常理説勞動合同簽署之後,一定要給員工一份,因為既然已經簽署了,公司留着員工的合同也沒什麼意義。但實際情況是好多公司確實會保留員工的那份合同,可能出於加蓋公司印章滯後的原因,也可能是因為公司統一保管的原因。但是就合同沒有交還到個人手中起訴公司的話是沒有什麼效力的,因為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就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公司沒有按時繳納社保及其他保險之類的,可以以這個原因起訴公司並要求賠償。當然前提是你不想繼續幹下去了。如果想依據個人合同看工齡的話,那麼用社保繳納記錄來證明。關於勞動合同未交給勞動者是否合法請參考一下上邊的相關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