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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必須經過仲裁備案

員工勞動合同必須經過仲裁備案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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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勞動關係是否必須經過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確定勞動關係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在訴訟時效上面,有特殊的規定,確認勞動關係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也就是説員工同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超過訴訟時效,會失去勝訴權。這裏小編提醒下,確定勞動關係要先經過仲裁,然後再走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