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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沒有自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企業無違規情況,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的,企業不支付補償金。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