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勞動合同法上存在問題

勞動合同法上存在問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合同法》上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入職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當就勞動時間和合同解除時間進行協商一致,且雙方都應遵守相關協議履行相關職責,如果員工入職一天後就離職顯然是違反了協議內容,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小型公司企業在人事管理制度上不是特別嚴格,可能並不追究離職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