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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條例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條例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按勞動法破產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註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遣散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限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