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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有沒有溯及力

勞動合同法有沒有溯及力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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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有沒有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益保護失衡。《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對勞動者缺乏約束,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例如勞動者辭職權規定、違約金適用範圍限制等對勞動者賦權過度,缺乏配套制約措施;另一方面對企業用工自主權限制較多,例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門檻過低、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等規定限制了用工靈活性,造成標準勞動關係泛化、剛性化甚至僵化。



    法律適用範圍“一刀切”,缺乏分層分類調整的思維。《勞動合同法》既不區分勞動者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普通勞動者,也不區分用人單位中的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缺乏分層分類的制度安排,“一刀切”地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僱保護等同一法律規範,造成底層保護不足與上層保護過度並存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