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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訴訟時效有沒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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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訴訟時效有沒有溯及力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進步,對於現在的人們來説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對此我們國家在這方面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在日常中,我們都知道對於民法訴訟來説,會牽扯到相應的溯及力的問題,下面本站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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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1、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法定,在2017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是2年,在2017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不能再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舉例:張三借錢給李四,約定還款日期是2015年9月1日,借款到期後,李四沒還錢,期間張三亦沒有向李四追討借款,那麼到2017年9月2日訴訟時效已屆滿,訴訟時效經過,不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r2、《民法總則》r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r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r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