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合同 > 勞務合同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勞動保障法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之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  崗位擔任 

職務(工種)。 

2、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指標為: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衞生規定的作業場所。 

2、乙方經技術培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3、乙方如系女職工、未成年工,其勞動保護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       工作制。 

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休息、休假由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3、乙方每週休息兩天,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及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勞動報酬 

1、 甲方的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資水平,根據其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確定,實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給乙方發放工資。 

3、甲方根據經濟效益和乙方貢獻調整工資和發放獎金,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乙方發放津貼。 

4、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甲方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向乙方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六、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甲方根據乙方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由甲方發給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費由甲方或社會保險機構負擔,醫療期間應按有關規定發工傷津貼。 

乙方因工緻殘的傷殘補助金、撫卹金、護理費等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撫卹費、救濟費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由甲方或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七、勞動紀律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為本合同附件,對乙方進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應端正勞動態度,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勞動紀律,執行各種生產、安全技術、衞生規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萬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2、下列情況,本合同可以終止: 

(1)合同期限已滿; 

(2)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甲方破產;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勞動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本合同應予終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的;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 

4、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經教育和一般行政處分仍無效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本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合同不能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條6款情況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 

8、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後為甲方服務未滿 年的; 

(2) 

10、終止、續訂、變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辦理手續和給乙方出具相關證明。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按照本合同第八條6款(1)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放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乙方患重病或絕症的,甲方還應加發醫療補助費:乙方患重病的,加發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乙方患絕症的,加發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條4款和6款(2)項規定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 

3、按照本合同第八條6款(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甲方需給乙方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給乙方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甲方未按規定為乙方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補繳並承擔加收的滯納金。 

4、一方違反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5、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支付甲方賠償費用。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本合同簽訂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