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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徵地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徵地補償標準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