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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以人壽保險為例,其免責條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對被保險人做出某些行為以期望獲得理賠等8條。這也意味着,在保單免責條款所述情況下,保險人不予理賠,所以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責條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險人士指出,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説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事實上,實踐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僅限於免責條款,還是包括所有保險責任範圍條款、違約條款以及保證條款等,怎樣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樣是明確説明,存在很大爭議,司法判決也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徵求意見稿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僅包括保險合同中明確標明為免責條款的部分,還包括保險合同中從實質上可能產生部分或全部、絕對地免除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法律效果的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保險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