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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未明確説明的免責條款是否無效

保險人未明確説明的免責條款是否無效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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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未明確説明的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很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於投保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未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瞭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果保險人事先不作詳細説明,無異於投保人被強迫接受該條款,有悖於合同自願原則。那麼,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説明”的義務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中提到:“明確説明”是指保險人對於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