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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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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效力如何,如何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免責條款效力的問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1、顯失公平的無效。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説明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説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説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説明的,則此條款無效。去年以來,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險合同而設立免責條款的案件,皆因保險未盡提醒説明義務而敗訴。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