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其內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為重要,因為它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但在保險經營實踐中,由於我國法律尚未對制定免責條款規定強制標準和範圍,而保險人在制定保險條款時經常會擴大免責條款的運用。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免除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一般分為保證免責條款、近因免責條款、費用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
1、保證免責條款
保證免責條款是指只要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不論事故的近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保險合同中,總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寫入保險合同。而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對保證條款有擴大和濫用的趨勢,如在各保險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多以保證條款的形式出現,而忽視了近因原則的存在,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2、近因免責條款
近因免責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的行為符合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除外責任範圍,使得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保險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形式寫入保險合同。在保險實踐中,近因原則作為保險理賠中的重要原則,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確定,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規定“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造成的車輛本身損失”屬於車輛損失險的免責條款,此條規定並未區分貨物裝載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保險人在合同中沒有作出區分,實際上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也違反了近因確定原則。
3、費用免責條款
費用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所承擔的部分費用不予賠償的條款。在保險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形式寫入保險合同。在保險實踐中,費用免責條款所列明的費用通常為間接損失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但費用免責條款並非絕對的,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投保附加險的形式轉移給保險人承擔,從而取得保險保障。
4、約定免責條款
約定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由於被保險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事實來免除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約定免責條款應該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示。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通常是根據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特殊情況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限制被保險人的某些行為。在保險實踐中,約定免責條款通常適用於保險費約定支付辦法、保險標的真實用途等被保險人所承諾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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