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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免責條款的效力

交強險是屬於責任保險,從本質上講,是代替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什麼要制定交強險呢?交強險中的免責條款效力到底如何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強險免責條款的效力

制定交強險的立法原意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我國第一個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強制實施的保險險種。交強險是我國首個強制推行的險種,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者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交強險屬於責任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形式,按照“不盈不虧”的原則進行收支。從本質上講,是代替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將本該由肇事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以實現一定的社會保障職能。

關於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考慮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

2、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並沒有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

備註:基於交強險的特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在免責的情形下根據受害人的需要墊付搶救費用,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交強險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如果您還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其他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