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否是必經程序?
一、勞動仲裁是否是必經程序?
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但它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所有方式的必經途徑。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可以協商,途徑仲裁,訴訟解決,但只有在經過勞動仲裁後,才能進行勞動訴訟。
二、法律規定
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
2、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3、法條原文如下供參考:
勞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就是勞動訴訟當中的必經程序,但一般當勞動爭議發生之後,可以先申請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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