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是多久?
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起算)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大的不同是新法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算)
一般74天(7+7+60);特殊104天。
全程一般45天;特殊60天(45+15)
更為重要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違反上述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難看出,該法對仲裁的結案時間進一步縮短,仍然是出於對勞動者擔心維權時間過長“拖不起”的考慮。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時間成本,但相對地卻加重了用人單位應訴的工時成本。
經小編介紹,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期限”中,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審理期限是多久這一問題你是否已經清楚瞭解呢。小編要提醒的是,新的相關條例在舊的基礎上對審理期限稍有改變,您在查看相關資料時要注意。另外,發生此類事情後一定要及時向仲裁機關提出申請,及時解決,不影響您對以後新的工作安排。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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