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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監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禁止使用童工監察

禁止使用童工監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勞動監察應當查明的事實及需調取得證據材料。

1、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2、童工嫌疑人的身份證明。

3、用人招用童工的事實(針對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的事實(針對童工嫌疑人本人)。

5、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事實(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

6、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事實(工種、工作環境等情況,尤其是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

7、查實後,用人單位改正情況(主要指責令改正情況,童工停止工作或被遣返等事實)。

8、不屬於使用童工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非用人單位使用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

(2)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

(3)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4)非勞動用工行為的勞動 。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綜上所述,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除了文藝、體育這類單位經過批准可以招用童工,其他單位都不能招用童工,如果不滿十六週歲以上,就是違反規定的行為。並且,未成年人年齡小,對事物的是非判斷能力還不足,如果讓他們過早地從事那些與年齡不相符的勞動,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都十分不利。上文是禁止使用童工監察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標籤:監察 童工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