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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有哪些?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有哪些?

童工在現代社會基本很難看到,但是我們通過一些案例,仍然可以看到一些企業違規使用童工,對本應該進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招聘工作,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到了法律,因為在我國童工是違法的,下面我們就一起通過法律知識來了解,我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最新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4號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

已經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一日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規使用童工首先就是對未成年人心理和身體發展的摧殘,童年時期是兒童學習玩耍的時候,即使兒童自願參加或者是兒童的監護人兒童參加企業招聘企業生產活動,在法律上也是違法的,當違規使用童工的,企業被相關部門查處之後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最新的內容,包括童工年齡限制的要求。

標籤:童工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