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有什麼條件?
一、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有什麼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勞動爭議案件既然作為民事案件進行審理,自然也必須遵守這些條件。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即發生爭議案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者代理人代其提起訴訟和應訴。未經當事人委託的人無權就爭議的案件起訴和應訴。
(二)當事人必須是不服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於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不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只有在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三)當事人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有起訴方和應訴方,並各自提出訴訟請求和有關證據,而且被告方應為爭議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
(四)當事人起訴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
該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有效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當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都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日期為15天,即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過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雖然勞動爭議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不過也是其中相對比較特殊的一種糾紛了。一般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往往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會的處理,也就是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才允許依法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除非是那種允許直接提起勞動訴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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