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問題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是我國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之一,很多勞動爭議都必須經過勞動仲裁之後才可以起訴到法院。但是,我國目前的的勞動爭議仲裁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勞動爭議仲裁問題以及相關的解決方法的法律知識。
一、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仲裁機構獨立性不夠
勞動仲裁機構在設立上沒有行政級別,導致在同一個行政區域類有多個勞動仲裁機構,相互之間不干涉,其性質既具有司法性質,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兩者之間,然而卻沒有公司的性質,所以説勞動仲裁機構沒有獨立的性質。這會導致多種國家力量對其管理,從而使得其立場不夠堅定,不能獨立的行使仲裁職能,也難以維護勞動者的真正權益。再者,仲裁人員在現實當中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人員兼任,其立場更加難以顯示仲裁機構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職能不斷退化
隨着我國經濟不斷的增長,人們維權的慾望和知識也有了較大的提升,為適應這一趨勢,勞動仲裁委員會也將工會和用人單位列入仲裁程序中來,但是由於仲裁機構的特殊性,沒有獨立的財政,人事等重要資源,使得其立場不夠堅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影響,從而也忽視了工會跟用人單位代表,也由仲裁機構人員一方具有話事權。這種三方代表怎麼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剩下的只是一個空的程序,浪費人力物力,也使程序變的繁瑣但卻不能維護勞動者的權利,這顯然已經違背了當初設立勞動仲裁機構的初衷。
二、解決方法
1、仲裁雙方自願的勞動關係中的勞動爭議
處理有選擇權的爭議可仲裁或訴訟,一旦選擇了仲裁,不能被起訴,仲裁裁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的情況,執行勞動仲裁主動意願軌制已完備實際的可能性。勞動法之為公法和私法邊緣的社會法。無論是自然公法和私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性。法律應當給予自由,平等,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公共權利不能干預太多,否則會引起公眾的權利保護的限制和濫用私人。採取用什麼形式辦理勞動爭議是當事人的權力,應給顯示仲裁的自原準繩。勞動爭議當事人不妨根據自願法則採取仲裁或是直接進入訴訟流程。
2、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中立的勞動仲裁機構
為了保證勞動仲裁機構的中立性就要使其擺脱行政機構的束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隻身在外勞動行政部門,將處理設施,經費和辦公空間等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為獨立法人,不應與勞動部。任命仲裁委員會的成員選擇方法和仲裁員應當公平,透明,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一致。通過對仲裁員的數據庫的建立,以及信息發佈到爭端各方,自願選擇。
3、加強應用方式及性質
加強仲裁中財產保全及其申請的勞動保險中的應用方式的勞動仲裁的性質。需要採用由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然後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遵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相干人民法院提交的形式比較適當。如果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由於對案件處理的需要,解除因財產保全的財產或財產保全的監護權,財產保全的仍然是由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交給人民法院審查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不夠以及工會以及其他的一些相關部門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為此,應當保證仲裁委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加強工會和其他相關部門在仲裁過程中的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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