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確定問題解析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本條是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所謂方便當事人,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標,當事人權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樣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準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以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的便利、減輕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為原則。所謂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佈局合理地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管轄制度應有利於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儘管直接解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權公正有效運行。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如何確定勞動爭議是否發生在本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
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管轄區域與各級行政區劃不完全一致。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同時管轄好幾個市轄區,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只管轄一個縣或者市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這就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時候,必須同時劃定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區域。
在這一前提下,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何確定一個勞動爭議是否發生在本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範圍內?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就是説,只要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則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這裏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的註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用人單位經常營業地。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即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選擇勞動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既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加仲裁活動,又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案件的審理活動;且一旦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還便於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因此,本法選取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作為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聯結點,以此確定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管轄。
本法第二款還進一步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主要是為了解決當事人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則只能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或者協定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依照當事人之間的某一個特殊的聯結點確定的管轄。本法以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作為聯結點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轄。同時本法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這不同於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許雙方當事人依法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相信您看了以上所總結的內容,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如何確定問題也有了答案。其實對於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還有很多,例如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案件的受理與調查取證、仲裁的調解或裁決的執行等問題,都是必須要了解的。希望您在遇到勞動爭議仲裁的問題時,能夠依法得到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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