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能否約定任由單位調整?
大家都知道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基本上都是固定不變的,當然會有偶爾的出差,這種情況肯定是不包括在內的。然而,大家又知不知道工作地點能否約定任由單位調整呢?相信很多人對這點都很茫然,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隨着政府提出的“騰籠換鳥”政策,現在和未來,企業面臨着搬遷的概率越來越大,這必然會導致勞動地點的變更;隨着企業的發展壯大,合併分立,也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變更。為此,一些有遠見的單位及HR管理人員未雨綢繆,在約定勞動合同地點時,寫得比較寬泛,寫成“寧波”、“單位所在地”等,並在勞動合同中強調,單位有權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地點,並要求勞動者單方出具承諾書,自願服從單位對工作地點的調整,放棄主張相關權利。
作為用工單位,這樣做,履行了告知義務,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者應該知曉這個情況,也應該是有思想準備,心裏進行過評估的,對將來的合同地點變更也是有準備的,覺得應該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才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對單位將來變更工作地點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然而,這樣真的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筆者認為,不一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誠然,單位這樣的約定履行了告知義務,賦予了自己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但如果這樣的條款單位隨意濫用,無緣由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地點,給勞動者造成勞動合同履行不能的,可能會被認定該條款屬於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條款,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例如:單位的一名普通一線員工,工作地點在鄞州區高橋鎮,月薪也就3千元。一天,因領導看其不順眼,隨意把他調到位於江東區東部新城某分廠,兩地相差將近五十公里,來回要轉兩趟公交車,大概三、四個小時的車程,對於這樣的工作地點調整,很難讓人覺得合情合理,仲裁的話肯定不會得到支持的。而如果後來由於軌道交通開通,車程只需要十分鐘時間,單位也確實因為客觀情況需要調整工作地點,則員工沒有理由不服從單位安排。
還有就是勞動主體不同,可以區別對待。例如,這個員工是單位的一位中層領導,每月有500元車貼,單位因管理層輪崗需要調整工作地點,由於單位已經支付了一定的車貼,而且該員工也有私家車,因此,上述距離對他來説也就不成問題了,調整工作地點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所以,單位對工作地點的調整也需要慎重,儘量不給勞動者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更不能因為簽訂了優勢合同,就可以隨意濫用,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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