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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淺析

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淺析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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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問題

1.析產問題

法院在處理同居關係析產問題的案件時,一般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由於同居關係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還要考慮到無過錯第三方的利益。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子女撫養問題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雖不是基於合法婚姻關係所生,但子女無過錯。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同居關係期間生出的子女雖然不是在合法的婚姻契約下生出來的孩子,但是依舊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非婚生子女最終的撫養權落在誰的手上應該由雙方協商進行解決。撫養權歸屬一方,但是另一方依舊有對子女進行撫養的義務。雙方如果還有糾紛,建議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