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可以強制休年假嗎
用人單位有年休假安排權,強制安排勞動者同意休年休假不違法,用人單位可以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且並不必然需要徵的勞動者的同意,能協商一致固然好,休年休假還是要考慮勞動者本人的意願。但若勞動者不同意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可以向公司書面提出申請不休年休假。
不過,人社部在疫情期間發佈文件提出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考慮到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安排休年休假還是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第二條
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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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協議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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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解除勞動關係條件:(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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