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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延長的假期抵消年假合法嗎?

年假2.8W

一、疫情期間延長的假期抵消年假合法嗎?

疫情期間延長的假期抵消年假合法嗎?

應當根據雙方協商的情況而定,工作日時間是可以抵消的,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在延長的春節假日期間,仍屬於國家法定休假節日。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二、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安排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並不代表需取得員工同意。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無生產任務或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有權自主行使統籌安排權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當理由,員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單位也將保證員工應有的年休假待遇,員工的合法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故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將年休假安排告知員工後,可直接以年休假進行衝抵,這並不違背現有規定。

同時,疫情防控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的社會責任,需要共同承擔。雖然多數省市未明確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但無論標準為何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間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基礎上安排員工遲延復工期間休年休假,員工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待疫情過後,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也可鼓勵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進員工的福利。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年假的相關情況,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年假,並在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休年假,但疫情期間是否可以抵消年假,並不屬於員工主動要求的,而是疫情防控的需要,必須由雙方協商後才可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