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幹了17年了想辭職勞動法規定有補償嗎?
一、在單位幹了17年了想辭職勞動法規定有補償嗎
沒有。只有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或因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合同,才給職工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怎麼辦
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報告隨時離職,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資,應結清所有拖欠工資以及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公司索要從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解除勞動關係的當天的雙倍工資賠償,未籤合同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作為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説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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