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
公司要求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
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當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其次公司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但是,並非所有情況下員工都能拒絕企業的加班要求。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儘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國際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婦女節5天、回民開齋節1天)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價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即: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100%,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加點的,計件單價按150%計算;在休息日加班的,計件單價按200%計算;在法定休假節日加班的,計件單價按300%計算。按上述計件單價乘以加班加點完成的計件數量等於應得加班加點計件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乾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執行。
相關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原則上,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但是特殊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加班時長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且不得超出法定限制時長,並且應當根據規定給付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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