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組織聽證範圍
執法單位擬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對公民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户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本程序組織聽證。
二、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
(一)法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二)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法制機構派員擔任,也可委託執法機關或執法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三)聽證組織機關可以指定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為書記員,承擔製作聽證筆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工作。
三、聽證主持人職權、職責
(一)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決定聽證中止、終止或者延期;
③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二) 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⑤審閲聽證筆錄,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②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近親屬的;
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四、聽證參加人
(一)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二)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回避;
③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審核聽證筆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同當事人質證。
五、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調查人員應當在作出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二)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①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
②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
③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④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聽證組織機關的名稱。
(三)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持號郵寄等方式送達。
(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執法單位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時的郵戳日期為準。
(五)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規定期限的,執法單位應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聽證要求之日3日內,書面告知不舉行聽證,並説明理由。
六、聽證的舉行
(一)聽證主持人應自受理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二)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③聽證主持人或書記員的姓名;
④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⑤由當事人準備的證據和通知的證人等。
(三)聽證會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先進行下列工作:
①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
②宣佈聽證紀律;
③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聽證暫停,並報請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①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
②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建議和理由;
③調查人員向主持人舉證,當事人對調查人員舉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④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案由;
②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③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
④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⑤本案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處罰建議和理由;
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
⑦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六)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或者書記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本案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由聽證主持人或者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予以註明。
聽證筆錄中的證人證言,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閲,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是否成立的書面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
(七)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主持人提出的當事人違法事實是否成立的書面意見和聽證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自行組織聽證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①當事人殘廢或者組織解散,需要明確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②當事人或者本案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③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鑑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聽證情形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①當事人死亡或者組織解散滿3個月,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②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③有其他需要終止聽證情形的。
七、費用承擔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聽證組織機關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只要是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公民肯定會表示不服氣甚至會認為行政機關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只是輕微的處罰也是不能夠以聽證的程序作為抗拒處罰的理由,只有那些處罰比較重的情形是必須要進入聽證的流程以保證決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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