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監察如何處理拖欠工資?
一、 勞動監察如何處理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處理,只要存在拖欠工資行為就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合法權益。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3.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將進行明確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拖欠工資的處理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於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需要按照舉證的有關責任來對拖欠工資情況進行説明,勞動局在受理相關情況後,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拖欠工資的原因和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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